东北大学章程
(2014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6月27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东北大学始建于1923年4月,“九一八”事变后,学校被迫迁徙,先后辗转北平、开封、西安、四川三台等地办学。1949年3月,在东北大学工学院、理学院(部分)基础上成立沈阳工学院;1950年8月,定名为东北工学院;1993年3月,复名为东北大学。1960年10月,学校被中央确定为全国64所重点大学之一;1987年8月,东北工学院秦皇岛分院成立(现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1997年1月,沈阳黄金学院并入东北大学;1998年9月,由原冶金部属高校划转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学校是国家首批“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2017年9月,进入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行列。
东北大学具有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师生曾是“一二·九”运动的先锋队和主力军。建校以来,学校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孕育了丰富的学术思想,取得了众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了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形成了“爱国爱校、严谨治学”的光荣传统、“献身、求实、团结、创新”的优良校风、“自强不息、知行合一”的校训精神和“实干、报国、创新、卓越”的文化品格。
面向未来,学校将继续遵循“教育英才”的办学宗旨,扎根中国大地,坚持走“创新型、特色化、开放式”发展道路,努力把东北大学建设成为在中国新型工业化进程中起引领作用的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大学(英文译名为Northeaster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EU)。
学校南湖校区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是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浑南校区地址为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95号;沈河校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89号。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43号。
学校可视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校址。
学校官方网站为www.neu.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共建。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辽宁省人民政府和沈阳市人民政府根据共建协议,对学校发展给予办学条件、经费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学校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事务。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为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精英人才。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十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政策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拓展国际学生教育。
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瞄准国际学科前沿,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发展战略,坚持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统一,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实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培养目标定位,制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监督保障体系。
学校设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对学校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进行审议、评定、指导、咨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和知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全面加强基础研究,强化有组织科研模式,鼓励协同创新、学科交叉和自由探索,推进教育、科学、技术、工程、管理深度融合,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积极推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工程应用,服务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打造特色校园文化。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根据需要可在校区设立派出机构,授权其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对等、动态适应的原则,明确学校和学院(部)的权限,赋予学院(部)相应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授予相应职权,确保其完成设定目标和任务。结合学校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面向教职工和学生的服务机构与服务体系,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与外界签订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东北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东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建设一流大学。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三节 学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改革与发展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二)审议学科点、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以及学科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整合与配置方案;
(三)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评价标准与办法,以及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四)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工作机构组织规程和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六)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或机构提交的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和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应统筹兼顾各学科、专业方向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部)等经民主程序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校内专家担任,也可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确因工作需要或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经充分酝酿沟通,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可聘请若干名特邀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享有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须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重大事项须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查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人选;
(三)依法依规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认定申请博士生招生教师资格;
(五)依据学科发展规划,审议决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和自主调整等相关事宜;
(六)审查通过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七)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八)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政策;
(九)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教授职务,组成人数为奇数;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部)等经民主程序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负责研究生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进行表决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须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和决策咨询机构,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二)审议本科教育教学发展建设规划、重要教育教学建设和改革项目;
(三)审核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教学计划;
(四)审核本科教学质量标准、专业规范、专业评价标准及指标体系,指导各教学单位有效开展教学评价;
(五)评审和认定相关教学成果,评审和推荐相关人员参与职称评聘、教学相关荣誉申报;
(六)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相关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督导组组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代表、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代表、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各教学单位骨干教师代表担任,组成人数为奇数,人数一般为15-25人,非专任教师原则不能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部)等经民主程序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督导组组长担任;秘书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或兼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重复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主持,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委员会表决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校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代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东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履行职责。
学校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校长代表学校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学校重大事项,在决策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
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行使教代会职权,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共青团东北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校工作任务履行职责。
学校共青团的组织体系为学校团委、学院(部)分团委(学校机关、直属部门设团工委)和团支部。各分团委(团工委)在分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领导所属团支部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条 东北大学学生会是全体在籍本科生的群众性组织。东北大学研究生会是全体在籍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群众性组织。东北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东北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东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校学代会),学校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东北大学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东北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学校研代会),学校研代会选举产生研究生委员会,在研代会闭会期间执行由研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五节 学院(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学院(部)。学院(部)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学院(部)实行院务(部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学校赋予的权限实行自主管理,基本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部)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制定和实施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部)拟聘任人员人选,并对本院(部)教职工实施日常管理;
(五)实施本院(部)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和绩效工资分配;
(六)实施学生教育、管理与评价;
(七)在学校统筹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二级纪委,在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实行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议事规则执行。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经学院(部)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应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规模较小的学院(部)可成立教授委员会,代行上述三个分委员会的职责。
学院(部)各分委员会或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组成人选应统筹兼顾各学科、专业方向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组成人选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学院(部)各分委员会接受学校相应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教授委员会处理有关事项时接受学校负责此类事项的相应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各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院(部)级教代会在学院(部)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
院(部)级教代会执委会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院(部)分工会为院(部)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八条 院(部)分工会接受学校工会和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 秦皇岛分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东北大学,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秦皇岛分校行政负责人担任。
秦皇岛分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办学,接受学校领导、指导和监督,重大事项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分校实行分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队伍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公开招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分配。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培训体系,完善发展机制,为教职工工作水平提高和职业发展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考核制度,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处理。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获取劳动报酬,享有福利待遇和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恪守师德师风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
教师应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教书育人本领,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培育精英人才。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和人才强校战略,实施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工作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实施各级党组织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申诉机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通过工会、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一条 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进修等活动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勤奋学习、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申诉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七十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章 保障体系
第七十一条 学校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标、校誉和其他知识产权。学校将校名及附属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商标注册,进行保护。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规范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按照权限审批(报备)或审核(报批)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使用处置方案,以及校办企业相关事项;加强对校办一级企业监督管理,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全额出资的资产经营公司,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自主经营,实现学校对外投资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 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智能化、生态化现代校园。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部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全方位合作,提升办学水平,服务社会发展。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与世界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师生交流、科研合作、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实质性交流合作。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董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机构,依其章程对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战略和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和咨询。
董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知名人士,著名学者,支持学校办学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学校领导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立东北大学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海内外校友成立具有届别、专业、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学校积极发挥校友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八章 校识色、校旗、校歌、校标、校训和纪念日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识色为蓝色(C-100,M-70)。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旗颜色为校识色,旗面左上角是校标,中间是张学良题写体白色中文校名。
第八十八条 《东北大学校歌》由刘半农作词、赵元任作曲、吕远改编。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标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其颜色为校色蓝和白两色;中间是由山水组成的图案,以白山黑水代表学校所处的地域;双圆间上方为张学良题写的“东北大学”校名;下方有“1923”字样,代表学校的建校时间;左右两侧分别为“NORTHEASTERN”和“UNIVERSITY”。
第九十条 学校校训是“自强不息 知行合一”。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4月2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订,章程修订案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党委全体会议审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再由学校发布。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党委常委会。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